太原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九三学社太原市委员会的团体提案(一)
 

    

人大、政协应有一定比例的弱势群体代表参加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秩序建设的一大主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主题。社会和谐的建立须以平等正义为基础。平等正义既包括法律地位与权利的平等,也包括经济利益分配的公正,还应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与公正。

一、弱势群体现象剖析:弱势群体的不断增加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不和谐音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单位人”(属于企事业单位或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人)、“组织人”(有行政组织隶属关系的人)在社会人口构成中所占比例逐步减小,“社会人”(不属于任何单位和组织,如自由职业者和打工族;或虽有单位和组织,但已被单位和组织边缘化,如下岗失业者和离退休人员等)所占比例越来越多。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长期形成,且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以单位、组织为基础的管理模式,使只有身份证的“社会人”,在社会利益的新的分配格局中被弱化,成为社会弱势群体。
    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自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起,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并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即社会原因造成的,如:农民、农民工、城市无业者、下岗职工、失业者、非正规就业者、贫困者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另一类是生理性弱势群体,即自身生理原因造成的,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
    在构建和谐社会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谐”的价值标准有两条:(1)从静态看,特定系统内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着的各个子系统均能良好生存;(2)从动态看,特定系统内的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着的各个子系统均能良性发展。也就是说,生存与发展是衡量和谐与否的价值标准。而我们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部分人生存都存在问题,更别说发展了;即使生存问题解决了得那部分人也毫无发展可言。这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格格不入的。
    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就是平等待人,就像恩格斯所说“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在以政治民主化和工业化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社会中,“与自由结合在一起的平等”已替代“与专制结合在一起的平等”。社会对个体自由的充分肯定以及对私有财产的有利保护,使得一部分人在智力、知识和生产资料的占有上作出巨大的投入;个人主义的兴起又使得社会在人的利己本性的基础上蓬勃发展。现代社会处处充满了私欲,不同的私欲构成了不同的领域。
    历史告诉我们,人类的行动无时无刻不体现出对优越的追求以及对平等的追求。身份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现代社会中的公民不只是一种形式身份,公民身份的体现并不只是一张必须随时携带备审的身份证,而是以一些最低限度自尊为条件的平等身份。美国《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论说,不仅在美国,也在中国乃至整个世界,是不言而喻的真理。
    现代社会人们都能意识到通过社会合作远远优越于独自个人的生活,因此而产生了相互利益认同和对整体合作的认同。但是,对于在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分配,每个人都有一个自我的小算盘,都想从社会整体中获得较大利益的分配,于是利益冲突发生。解决此矛盾需要一系列的原则和规范来指导他们进行利益选择,这些指导原则便是社会正义原则。在正义的法则下,人们的利益总会自然地以最和谐的方式彼此调试。
    分配正义直接影响到群体存在的正当性和凝聚力。当一些人不能维持温饱,而另一些人却肆意挥霍的时候;当有权者可以随意压迫、凌辱无权者,或者甚至将他们置于死地的时候,群体的优势者是不会代表弱势者的利益的,群体的弱势者也必将成为分离的一部份。分配正义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在短短的十几年间(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收入差距超过了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的国家。贫困随处可见,而贫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非正义的,因为它剥夺了人们形成带来美好生活的偏好和信仰的机会。法国政治经济学家巴斯夏在其《财产·法律与政府》一书中设想到:“人们可能生活在三个层次的世界上:在较低水平时,是掠夺主宰的世界;在高级水平时,是仁慈主宰的世界;在中间水平时,则是正义主宰的世界。……法律和政府的正当范围就是维护正义。”
    早在二千多年前,孔子就曾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这里“不均”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其实质涵义应是“分配不公正”。邓小平也说过:“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要在弱势群体问题上体现社会正义,并不是要强制拉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而是要通过二次分配,把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差距调整到合理的范围之内。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是以“不平等”求正义的价值取向。
从古至今,我国传统文化中都洋溢着一种“以人为本”的、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的精神。现代意义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应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价值基础。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和谐社会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中的“人”,不是少数的人,而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毋庸赘言,在群体中培养积极的、相互关心的公民特性,才能凸显“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权,使人民群众认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的地位,切实感觉到自己享有做人的权利,才能增强对社会对国家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地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当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弱势群体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无渠道,群体的利益保护无人代言

    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体制实质是政府政治、部门政治、组织政治和单位政治,而作为社会大部分的“社会人”无政治。构建和谐社会却需要“社会人”做基础,而“社会人”很大部分却是弱势群体。
    社会弱势群体具有基于人权过体面生活、被平等对待的权利。和谐社会应以人权理念为价值指引。通过权利方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表现为一种特殊保护或倾斜性保护。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其弱势的特点而赋予特别的权利,如各种权益保护法;二是提供优惠措施保护某些自由权和社会权的行使。如话语权,政治参与权。我们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对不同声音的尊重,需要不同声音的交错和谐。
    著名的空想主义者傅立叶认为,理想社会的法律制度,就应该创造一种社会环境,使每个人的情欲都能得到满足。虽然在现阶段看起来不太可能,但至少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法律上明确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利于增强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也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
    身份的不平等会直接导致群体间利益的不平衡、不协调。当前弱势群体在身份保障和利益获取上的不平等待遇,应通过确认平等原则从观念、体制、机制和制度上铲除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的土壤,追求事实平等,而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资格平等。
保护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建立健全相关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一个社会要保证良性运行,就必须有适当的社会政策,有必要的制度安排,满足弱势群体的客观需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更有理由和义务不断调整和完善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制度性保障。

三、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弱势群体的支持;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需要有弱势群体的代表参与和建言献策

     对于弱势群体,既有衣食需求、住房需求、教育需求、医疗需求、就业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也有社会参与需求;有生存需求、享受需求,也有发展的需求。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应当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特别是其基本的衣、食、住的需求,然后逐步保障其他需求,最终改变其弱势地位。
     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关心弱势群体,首要的关键是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保障其参与与其有关的各项决策的权利,使其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社会进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他们的声音就无法表达,更谈不上有效维护其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也将成为空谈。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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